索 引 号: | GZ000001/2016-02543 | 信息分类: | 建议提案 |
发布机构: | 公开日期: | ||
文 号: | 是否有效: | ||
成文日期: | 2016-06-30 | ||
名 称: | 省科学技术厅(省知识产权局)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524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|
黔科提复字﹝2016﹞31号
尊敬的罗志委员:
您提出的《关于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建议》的提案收悉。首先感谢您对我省科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。提案对我省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是客观中肯的,提出了很好的政策建议,对我们工作有很大帮助。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:
一、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联盟建设、实施产学研联盟示范工程的建议。
我厅目前已经出台相关政策,鼓励企业和高校、科研单位组建产学研战略联盟,促进科技成果转化,对科技人员与企业联合提出的科研项目,省级科技计划给予优先安排。
二、关于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的桥梁作用的建议。
为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,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“深入基层、服务群众”的作用,我厅出台了《贵州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》,将科技特派员的创新创业及技术服务类型分为四种:一是针对产业科技需求,攻克关键技术,研发新产品、转化科技成果;二是开展适用技术推广等科技活动;三是结合地域特点指导、参与开展科技特派员团队、队伍建设,以及技术人才培训等科技活动;四是领办、创办、协办企业、合作社、协会等,开展创新创业活动。经组织推荐或市场配置,科技特派员派往对口单位开展创业、服务等工作,促进科技成果转化。
三、关于更加突出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的建议。
为进一步突出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,我厅在出台的2016年、2017年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申报指南中,明确要求必须由企业进行申报。同时积极落实企业技术合同免税、加计扣除等相关优惠政策。
四、关于激励考核并举的科技人才发展模式,改革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、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的建议。
在2015年出台的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》及相关实施细则中明确,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、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,其持有的科技成果,可以自主决定转让、许可或者作价投资,除涉及国家秘密、国家安全外,不需审批或者备案。
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、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、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,经征得单位同意,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,或者离岗创业,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,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。
我厅面前已经启动了《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》的修订工作,拟在全省范围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对《条例》做进一步修订,届时将认真考虑您提出的建议。
五、关于加强高校、科研院所中试基地建设的建议。
中试环节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桥梁,是成果形成产业、促进转化速度的关键一环。我们将在在下一步的工作中,充分考虑到您的这一建议。
六、关于加强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项目保障及支持的建议。
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,发挥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导向作用,我省专门设立了科技成果转化奖,通过重点奖励那些与产业发展结合紧密、转化效果好、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科技成果,体现政府科技管理的指导方向,引导、鼓励科技工作者围绕省委、省政府战略和省科技工作的指导方针,在科研中重视提炼成果,积极、主动投身于科技成果转化。同时在科技经费安排中,进一步向成果转化倾斜,70%以上的经费均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。
再次感谢你对我省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,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。
365买球平台(省知识产权局)
2016年6月30日
(附注:此件公开发布)
(联系人:谈正忠;电话: 0851-85815610、13885106395)
抄送:省人民政府办公厅,省政协提案委员会,省教育厅,省经济和信息化委。
365买球(中国)官方网站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印发
共印10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