科研诚信
科研失信行为举报途径及予以受理的条件
发布时间:2023-04-10
来源信息:省科学技术厅监督处
1.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:
(一)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;
(二)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;
(三)向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等)项目、科技奖励、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(单位)举报;
(四)向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举报;
(五)其他途径。
2.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:
(一)有明确的举报对象;
(二)举报内容属于“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《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》的通知”(国科发监〔2022〕221号)第二条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;
(三)有明确的违规事实;
(四)有客观、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。
3.鼓励实名举报,不得捏造,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人。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,不予受理:
(一)举报内容不属于“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《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》的通知”(国科发监〔2022〕221号)第二条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;
(二)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;
(三)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、线索的;
(四)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、线索的。